记者4日从福建省交通厅新闻办获悉,省交通厅制定了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从7月1日起执行。
细则规定,新建、改建的县道一般应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受限困难路段经批准可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的乡道、村道,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标准。通自然村的村道,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县道、主要乡道的养护管理,应逐步推行市场化管理模式,由其责任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养护单位。
省级交通部门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提取汽车养路费。
(福州晚报记者 蒋丽敏 通讯员 沈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