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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房子归母亲 女儿想住被扫地出门


WWW.CTW.CN       2008-10-9 23:17:16  
来源:福州新闻网-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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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小姐的父母协议离婚后,父亲将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的产权转让给母亲。母亲再婚后,和继父、继子住在该房屋内。9日,林小姐因工作需要,想到母亲处借住几日,但被母亲和继父赶出门。
   
  女儿:我能住老房子吗?
   
  有房屋继承权吗?
   
  林小姐今年25岁,家住台江奋斗社区。她的父亲林先生是福州人,母亲张女士是南平人。上世纪80年代,林先生在南平市某国企工作,与同厂的张女士结婚,居住在单位福利房内,当时该房屋的产权人为林先生。
   
  2001年,林小姐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时,林先生将这套房屋的产权转让给张女士。此后,林小姐和父亲回到福州。3年前,张女士再婚,和丈夫、继子住在福利房内。
   
  9月底,林小姐被南平一家食品公司录用。国庆期间,她和母亲取得联系,希望能在母亲家借住几日,等租到房子就搬走。“当时妈妈说住几天可以,但不能长住。”她说,8日,她抵达南平,找到了原来的住处,但母亲的态度变了,“妈妈说继父不同意我住,怕影响他们的生活”。

  9日,林小姐致电本报询问:“父母离婚前的房子我还有权住吗,以后有继承权吗?”
   
  律师:她有房屋继承权
   
  但居住要征得母亲同意

  9日,记者联系上了南平的张女士。张女士说,该房屋是上世纪90年代单位职工集资所建。离婚时,她一次性付给前夫3万多元集资建房费用,取得了房屋的产权。离婚时林小姐已年满18岁,但还在上学,张女士又给了她1万元学费。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征全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林小姐已经成年,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张女士,林小姐要居住该房屋需征得母亲同意。由于该房屋为张女士再婚前所得,因此在张女士去世又未留下相关遗嘱的情况下,林小姐有法定继承权。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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